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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内容变更通知
发布时间:2015-04-07 新闻来源:财务科 浏览次数:1306

 

     接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,自20151月起执行新的《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》。其主要变更内容如下:1、职工购买商品房、保障性住房、二手房、单位集资房、拆迁安置房、农村建造自住住房,提取期限由以前的12月内变更为36个月内。2、单位集资房建房需提供材料变更为:集资建房批复、单位分房花名册及集资建房合同、首付款收据。3、贷款人员:(1)、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贷款的职工,提取公积金时,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,若为配偶名下贷款,则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,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。夫妻双方均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公积金款时,以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时,双方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还贷本息合计。(2)、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时需提供:购房合同(或房产证)、结婚证、贷款合同、贷款凭证、最近一期的还款证明。4、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,职工户口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的,可以销户支取公积金。5、离休、退休职工,已办理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之前不允许销户。6、西安市20153月起执行的冲还贷业务,以职工支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偿还住房贷款,不再支取现金,此方案宝鸡市暂不执行。